只写有变化的部分。没变化的部分没写哦。。
旅行社新旧条例对比
第一章
1、旅行社概念不同,在概念中细分了“招徕”、“组织”两个概念。(服务网点是不能组织旅游活动的)。旅行社业务包括了采购、组合、组团、组织旅游活动,同时也兼营委托、代订等业务。
第二章
1、旅行社分类:现在按经营业务分为了三类:
(1)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
(2)同时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以及 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。
(3)外商投资旅行社(外商投资、中外合资、中外合作经营、外资)
2、旅行社设立条件有所改变:
(1)取消了对经理人资格证的规定;
(2)注册资金统一为30万。
(4)质量保证金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为20万,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以及 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为140万。
3、出境旅游业务的申请:只要取得经营许可证满两年,且未被处罚就可申请。
4、出境旅游业务申请程序:
(1)申请单位:省旅游局与手委托的市旅游局。
(2)取消许可证期限。
(3)20个工作日内颁发。
(4)申请依据与内容简化: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,提交的材料也减少。
5、关于分社:
(1)取消了对年接待人数的要求;
(2)取下了对经理人资格的要求;
(3)质量保证金发生变化:国内社一分社增5万,国际社一分社增30万;
(4)申请程序不同,凭母社许可证到工商部门等级,在三个工作日内到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部门登记。
(5)分社不受地域限制。
(6)分社无企业法人资格,不得超范围经营。
6、关于服务网点(门市部)
(1)只能从事招徕、咨询,不得组团。
(2)只能在市范围内。
7、关于质量保证金
(1)缴纳时间不同,以前为成立旅行社之前,现规定为成立旅行社后三个工作日内缴纳。
(2)缴纳方式不同,由现金转变为银行账户存款或者银行担保。
(3)收取的单位不同:由专门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转变为指定银行旅行社自己的账户
(4)利息分配不同:政府提取一部分作为管理费转变为完全归公司所有。
(5)金额不同,国内、入境20万,出境140万。
(6)动用保证金的部门:政府旅游主管部门。
(7)质量保证金的降低:三年没有受罚,可要求降低50%,但一旦被处罚就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不齐。
第三章
1、三资指:中外合资、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。
2、在三资旅行社的设立条件中
(1)取消了资本的限制
(2)取消了出资比例的限制
(3)资格的限制
3、允许成立分支机构。
4、规定了超范围经营。
第四章
1、超范围经营问题,可以用委托的方式。
2、零、负团款问题。
3、合同问题:
(1)可以用指定合同。
(2)可以自行制定合同,但要求内容明确,如果不明确采用有利于客人的解释。自行制定的合同需报有管部门备案,不备案无效。
(3)旅行社宣传资料的内容自动成为旅游合同一部分。
(4)不得提供合同外有偿服务。
(5)对自由活动次数、时间;购物次数、时间购物店名称以及自费项目需作出详实说明,如果有改变导游人员与客人签订书面合同。
(6)服务标准规定要详细:
餐;几菜几汤;住宿:有星写星,最好把住宿酒店的名称在合同上注明;
(7)每个景点游览时间明确、所含费用明确、游览方式(车览、漫步等)明确;
(8)在合同内注明地接社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,有几个写几个,如缺。
客人一旦投诉,少一个罚两万。
4、增加了导游权利的保护
(1)最低工资的规定:不少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。
(2)不允许有买团行为的存在。
5、委托经营问题(出团、收客、地接)
(1)收客后无法成团:
1)直接解除合同
2)委托,自己承担风险、义务
3)解除原有合同。
让客人与所介绍旅行社从新签订合同。
(2)收客委托:
1)与组团社签订委托合同
2)以组团社的名义宣传、招徕,签订合同。
6、新条例取消了年间制度。但旅行社有义务随时报告各项经营信息。
第六章
1罚则增多增细。
2、力度增大。最高50万
3、之前是不改才罚,现在是错就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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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行社新旧条例对比第一章1、旅行社概念不同,在概念中细分了“招徕”、“组织”两个概念。(服务网点是不能组织旅游活动的)。旅行社业务包括了采购、组合、组团、组织旅游活动,同时也兼营委托、代订等业务。第二章1、旅行社分类:现在按经营业务分为了三类:(1)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(2)同时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以及 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。
(3)外商投资旅行社(外商投资、中外合资、中外合作经营、外资)2、旅行社设立条件有所改变:(1)取消了对经理人资格证的规定;(2)注册资金统一为30万。(4)质量保证金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为20万,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以及 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为140万。
3、出境旅游业务的申请:只要取得经营许可证满两年,且未被处罚就可申请。4、出境旅游业务申请程序:(1)申请单位:省旅游局与手委托的市旅游局。(2)取消许可证期限。(3)20个工作日内颁发。(4)申请依据与内容简化: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,提交的材料也减少。
5、关于分社:(1)取消了对年接待人数的要求;(2)取下了对经理人资格的要求;(3)质量保证金发生变化:国内社一分社增5万,国际社一分社增30万;(4)申请程序不同,凭母社许可证到工商部门等级,在三个工作日内到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部门登记。(5)分社不受地域限制。
(6)分社无企业法人资格,不得超范围经营。6、关于服务网点(门市部)(1)只能从事招徕、咨询,不得组团。(2)只能在市范围内。7、关于质量保证金(1)缴纳时间不同,以前为成立旅行社之前,现规定为成立旅行社后三个工作日内缴纳。(2)缴纳方式不同,由现金转变为银行账户存款或者银行担保。
(3)收取的单位不同:由专门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转变为指定银行旅行社自己的账户(4)利息分配不同:政府提取一部分作为管理费转变为完全归公司所有。(5)金额不同,国内、入境20万,出境140万。(6)动用保证金的部门:政府旅游主管部门。(7)质量保证金的降低:三年没有受罚,可要求降低50%,但一旦被处罚就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不齐。
第三章1、三资指:中外合资、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。2、在三资旅行社的设立条件中(1)取消了资本的限制(2)取消了出资比例的限制(3)资格的限制3、允许成立分支机构。4、规定了超范围经营。第四章1、超范围经营问题,可以用委托的方式。2、零、负团款问题。
3、合同问题:(1)可以用指定合同。(2)可以自行制定合同,但要求内容明确,如果不明确采用有利于客人的解释。自行制定的合同需报有管部门备案,不备案无效。(3)旅行社宣传资料的内容自动成为旅游合同一部分。(4)不得提供合同外有偿服务。(5)对自由活动次数、时间;购物次数、时间购物店名称以及自费项目需作出详实说明,如果有改变导游人员与客人签订书面合同。
(6)服务标准规定要详细:餐;几菜几汤;住宿:有星写星,最好把住宿酒店的名称在合同上注明;(7)每个景点游览时间明确、所含费用明确、游览方式(车览、漫步等)明确;(8)在合同内注明地接社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,有几个写几个,如缺。客人一旦投诉,少一个罚两万。
4、增加了导游权利的保护(1)最低工资的规定:不少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。(2)不允许有买团行为的存在。5、委托经营问题(出团、收客、地接)(1)收客后无法成团:1)直接解除合同2)委托,自己承担风险、义务3)解除原有合同。让客人与所介绍旅行社从新签订合同。
(2)收客委托:1)与组团社签订委托合同2)以组团社的名义宣传、招徕,签订合同。6、新条例取消了年间制度。但旅行社有义务随时报告各项经营信息。第六章1罚则增多增细。2、力度增大。最高50万3、之前是不改才罚,现在是错就罚。
旅行社新旧条例对比
第一章
1、旅行社概念不同,在概念中细分了“招徕”、“组织”两个概念。(服务网点是不能组织旅游活动的)。旅行社业务包括了采购、组合、组团、组织旅游活动,同时也兼营委托、代订等业务。
第二章
1、旅行社分类:现在按经营业务分为了三类:
(1)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
(2)同时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以及 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。
(3)外商投资旅行社(外商投资、中外合资、中外合作经营、外资)
2、旅行社设立条件有所改变:
(1)取消了对经理人资格证的规定;
(2)注册资金统一为30万。
(4)质量保证金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为20万,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以及 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为140万。
3、出境旅游业务的申请:只要取得经营许可证满两年,且未被处罚就可申请。
4、出境旅游业务申请程序:
(1)申请单位:省旅游局与手委托的市旅游局。
(2)取消许可证期限。
(3)20个工作日内颁发。
(4)申请依据与内容简化: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,提交的材料也减少。
5、关于分社:
(1)取消了对年接待人数的要求;
(2)取下了对经理人资格的要求;
(3)质量保证金发生变化:国内社一分社增5万,国际社一分社增30万;
(4)申请程序不同,凭母社许可证到工商部门等级,在三个工作日内到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部门登记。
(5)分社不受地域限制。
(6)分社无企业法人资格,不得超范围经营。
6、关于服务网点(门市部)
(1)只能从事招徕、咨询,不得组团。
(2)只能在市范围内。
7、关于质量保证金
(1)缴纳时间不同,以前为成立旅行社之前,现规定为成立旅行社后三个工作日内缴纳。
(2)缴纳方式不同,由现金转变为银行账户存款或者银行担保。
(3)收取的单位不同:由专门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转变为指定银行旅行社自己的账户
(4)利息分配不同:政府提取一部分作为管理费转变为完全归公司所有。
(5)金额不同,国内、入境20万,出境140万。
(6)动用保证金的部门:政府旅游主管部门。
(7)质量保证金的降低:三年没有受罚,可要求降低50%,但一旦被处罚就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不齐。
第三章
1、三资指:中外合资、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。
2、在三资旅行社的设立条件中
(1)取消了资本的限制
(2)取消了出资比例的限制
(3)资格的限制
3、允许成立分支机构。
4、规定了超范围经营。
第四章
1、超范围经营问题,可以用委托的方式。
2、零、负团款问题。
3、合同问题:
(1)可以用指定合同。
(2)可以自行制定合同,但要求内容明确,如果不明确采用有利于客人的解释。自行制定的合同需报有管部门备案,不备案无效。
(3)旅行社宣传资料的内容自动成为旅游合同一部分。
(4)不得提供合同外有偿服务。
(5)对自由活动次数、时间;购物次数、时间购物店名称以及自费项目需作出详实说明,如果有改变导游人员与客人签订书面合同。
(6)服务标准规定要详细:
餐;几菜几汤;住宿:有星写星,最好把住宿酒店的名称在合同上注明;
(7)每个景点游览时间明确、所含费用明确、游览方式(车览、漫步等)明确;
(8)在合同内注明地接社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,有几个写几个,如缺。
客人一旦投诉,少一个罚两万。
4、增加了导游权利的保护
(1)最低工资的规定:不少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。
(2)不允许有买团行为的存在。
5、委托经营问题(出团、收客、地接)
(1)收客后无法成团:
1)直接解除合同
2)委托,自己承担风险、义务
3)解除原有合同。
让客人与所介绍旅行社从新签订合同。
(2)收客委托:
1)与组团社签订委托合同
2)以组团社的名义宣传、招徕,签订合同。
6、新条例取消了年间制度。但旅行社有义务随时报告各项经营信息。
第六章
1罚则增多增细。
2、力度增大。最高50万
3、之前是不改才罚,现在是错就罚。
百度找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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